新紅樓BBS的朋友Glenny個人板上看到的,主題是: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將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內容修正為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以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朋友的心得個人覺得相當中肯,故徵求同意後引述如下:
這東西並沒有規定違反後的處罰方法,以法律的性質來說是屬於訓示條款,且原本就已在他法上有明文不得體罰,但是法官在對教師不當體罰造成對學生侵害的認上,原本必須要80%的程度才能達到對侵害的認定,有了這條款後,可能只要30%的程度就可認定侵害,即教師原本至造成瘀青以上之身體傷害或對學生造成精神情緒上重大波動的程度法官才可能認定違法,有了這條款後,教師將動輒得咎,可能連拿尺打一下手背,只要學生有心就能逼老師妥協,或是讓老師只得對小錯視而不見。

而建立在這前提下,學校可能對應的配套將只能以校方之處分來作為老師訓誡之後盾,並針對小錯制定符合其程度的校方處分,但問題是舊體制老師的處罰是私下私了的,學生犯錯當面執罰順便教育其他學生,一旦老師無直接裁量施罰的權利,而全部交由校方,如此一來不但學生的錯誤將會留下紀錄,老師也會陷在是否要讓學生留下紀錄或是放過這學生對其他學生侵犯的小錯的掙扎。如此一來一些道德生活上的小細節,老師只能睜眼閉眼,而一旦小錯累積,或逾越界線,原本有教師作為緩衝的校園行政體系將會直接介入,接踵而來的只剩警告、記過、退學。

教改改了十年,政府往往只是盲從國外的制度,作橫向的移植,然後急就章地作配套措施,而殊不知他國教育制度是歷史一直延革而來的,並非適於各國民情,就如同平地突起一建築,虛無地基,只能東補西強,苦的是裡面的居民,80多%的大學錄取率,只是延長了50多%的人進社會的緩衝期,最後出來的是一群茫然無從的大學生、社會不適應兒;而國高中的教育,補習班從當初全國的三千多家變成至今的1萬多家,試問沒有客源,補習市場又怎會膨脹到如此地步?許多原本二技體系的學生,被家長逼迫要到指考的舞台競爭,只為了一張名不經傳的大學的文憑。如今國中作文又重新回到考場上,當初被拔除的東西,如今被視為學生國文程度低落的治方,令人無奈者莫如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沒力小僧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